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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法律問題與解答
數位學習業者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極為廣泛,除了一般企業經常遭遇的法律問題如民法、公司法、勞基法外,因數位學習產業特性使然,常見的主要法律問題,包括智慧財產權、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經銷契約、應收帳款融資契約等,本單元將依分類逐一介紹。

* 一、 著作權
由於數位學習產業所製作的教學產品,大多以「著作」之形式加以呈現,因此,有關數位學習產業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問題,便以「著作權」的法律問題最為常見。
傳統學習產業所製作的教學產品,大多是以書面或紙本做為呈現的載體,然而隨著數位學習產業運用電腦與網路做為教學的工具,各種型態的教學產品,皆可以電子檔案的方式加以呈現,或加以儲存、修正、複製、傳遞或共享,而各種前所未見的應用模式,亦正不斷地推陳出新,此亦造成數位學習產業的著作權法律問題愈見複雜。
以下便針對數位學習業者,所經常遭遇的著作權法律問題,分別從著作權的基本法律概念與假設性的案例分析,提供業者對此領域的一些基本認識,以便數位學習業者在善用網路科技利器的同時,倡導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Q&A
* 二、營業秘密
數位學習業者目前正面臨激烈的競爭環境,如何掌握優勢的產銷資訊,是未來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利基,這些重要的產銷資訊,都是投注可觀的人力、經費與時間所獲得的智慧財產,目前除了受到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的保護外,數位學習業者所擁有的產銷資訊,也受到營業秘密法的立法保護。
營業秘密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該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營業秘密的意義、營業秘密之歸屬、讓與及授權使用、保守營業秘密之義務、營業秘密之侵害、遭受侵害後的救濟、侵害營業秘密的民事責任,以及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等。
除了營業秘密法之相關規定外,另外我國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中,也有與營業秘密相關之規定。
數位學習產業目前與營業秘密相關的實務案例中,絕大多數皆與員工於任職期間內或離職後,違反保密義務而洩密有關,可見數位學習業者公司內部如何強化員工營業秘密的觀念,與落實保護公司營業秘密的措施,是當前非常重要的工作.
Q&A
* 三、網域名稱
企業識別系統(Corporate Identification System)是企業用來與其他同業相區別,以便建立自己企業形象與產品商譽,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表徵。企業識別系統,包括公司名稱、商號名稱、商品商標、服務標章、顏色系統等,而由於網際網路時代的興起,電子商務的盛行,所有企業均將以往的實體行銷體系,拓展至網路上的行銷體系,而在網路上從事商品或服務的行銷,最重要的莫如建立一個具有高知名度的網站,然而網際網路上的網站有如天際繁星,如何讓消費者經由簡單好記的網域名稱,快速而正確的找到本企業所建置的網站,是網路行銷的基本要件。
數位學習業者,有的是由傳統補教業或出版業轉型而來,原本可能即具有高知名度的公司名稱或商品商標,因此希望能沿用原來的公司名稱或商品商標,註冊成為其網站的網域名稱;而身為產業新秀之數位學習業者,也希望使用社會大眾早已耳熟能詳的文字或數字,註冊成為其網站的網域名稱,以便及早打響新企業的知名度,然而在網域名稱註冊制度與相關技術的限制下,簡單好記的網域名稱往往因為僧多粥少,而產生不同企業對同一個網域名稱的歸屬爭議,亦有不肖業者,以搶註他人知名之公司名稱、商品商標或服務標章,再以高價出售圖利的案例。
數位學習產品品牌所衍生的網域名稱註冊問題,是網際網路時代新興的法律議題,數位學習產業倚賴網路行銷甚深,自然對於網域名稱爭議問題的防範,必須有所規劃,以為妥善因應,以防止爭議問題的發生,如果不幸發生此類問題,亦可藉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所制訂的網域名稱爭議解決制度, 以獲致圓滿的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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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係民國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迄今經歷八次修正,現行專利法係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立法院修正通過,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專利法賦予發明或創作之人專利權的法律保障,其主要目的係為鼓勵發明或創作之人公開其發明或創作,由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法定期間之內,享有法律上專有的權利,並得以排除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從事專利範圍內容的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
專利權人不但享有上述法律保障之專有權及排他權,並可以透過授權他人實施其發明或創作,藉以回收研發成本,並得進而獲得相當可觀的經濟利益。專利權人如發現其專利權遭受他人不法侵害,亦可利用民事訴訟的救濟程序,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數位學習產業是政府目前大力推動的創意產業,因此對於保護創意的專利權,應有完整而正確的認識,以下將就數位學習業者經常遭遇的專利權法律問題,提供大家分享與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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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商標權
「商標」係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它必須能讓一般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得以辨識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數位學習產業,係新興之資訊內容服務業,為建立自我品牌,以建立在消費者心目中之獨特地位,供消費者清楚辨識與其他類似服務提供者之不同,數位學習相關業者,有必要充分瞭解商標法之基礎概念,因為商標法是一門知識經濟產業的必備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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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消費者保護法方面
隨著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日益蓬勃,目前數位學習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已儼然成為交易的常態,然而由於消費者對於數位學習服務與定型化契約內容的不甚瞭解,數位學習業者與消費者間因此所生之消費爭議,時有所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一二次委員會議決議,指定經濟部為「網路教學軟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請經濟部儘速研訂「網路教學軟體定型化契約範本」。 經濟部遂指示所轄工業局召集網際網路教學服務相關業者,共商研擬促進產業發展,並兼顧消費者權益保護之定型化契約範本。
該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研擬,自民國93年12月起迄94年3月底止,歷時四個月,曾邀集相關業者代表與消費者保護代表召開四次研擬會議,並根據會議共識,正式定名為「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本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業經經濟部於94年3月底,函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查迄今,於民國94年11月2日完成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5年1月23日完成第二次修正,目前尚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查中。
由於數位學習產業係一新興科技產業,發展初期業者在授權內容、行銷手法、簽約模式、付款方式、服務品質、售後服務等商業運作模式皆尚未成熟,加上消費者對於數位學習服務之性質不甚瞭解,故極易發生各種消費爭議類型。
以下謹就消費者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有關「定型化契約」、「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消費爭議處理」等規定加以介紹,以供數位學習業者於推動相關業務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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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平交易法方面
近年來,數位學習產業蓬勃發展,相關業者在市場上的競爭策略與行銷手法,各有不同,除各自發揮其巧思與創意外,仍應特別注意公平交易法上之相關規定。
其中,在行銷手法上,當前數位學習業者在實務上有採取郵購買賣,訪問買賣、直營商、代理商等各種不同的行銷模式,亦有採行「多層次傳銷」做為其行銷手段。
「多層次傳銷」乃是一種組織或計畫,其目的在於將商品或服務順利地推銷出去。自從民國81年公平交易法正式施行以來,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方式取得合法地位,國內多層次傳銷事業因此快速發展,目前已成為一種重要的「行銷通路」,當前也被部分數位學習業者所採用,成為其重要的行銷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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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網路法律方面
近年來,我國電腦網路發展日益普及,網路運用已成為國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各種網路運用的偏差行為亦層出不窮,例如發生MP3侵害著作權事件、BBS站毀謗他人名譽事件、駭客入侵他人網站事件、情人分手卻利用網路揭發他人隱私事件、自殺網站事件、奧運金牌選手於網站聊天室中遭詐騙恐嚇事件、線上購物消費爭議事件、線上遊戲寶物遭竊事件等。
以上事件皆導因於一般國民之網路法律知識嚴重不足,政府亦欠缺相關的教育訓練宣導機制所致,為因應此一網路亂象,政府近來已經新定或修正許多網路相關的法律,做為網路世界的行為規範,並且利用學校教育與大眾傳播媒體,進行大力宣導工作。
數位學習業者,係利用網際網路從事教學服務,因此對於近年來許多新定或修正的網路相關法律,也必須有所瞭解。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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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學習產業推動與發展計畫專案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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