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於95年5月15日召開第三次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審議,本次會議討論重點主要是針對第二次審查會議決議事項,協請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研議之部分(履約保證條文以及解約或終止契約後贈品返還等問題),再為進一步討論。
藉此次審查會議,工業局除再次反應數位學習產業之特性外,並將95年3月3日召集業者討論「履約保證及贈品等條文內容研議協調會議」之決議向消保會說明。其中有關履約保證部分,工業局指出:由於目前數位學習市場太小,業者實際上在經營的過程就很艱困,如增訂履約保證之部分,將增加業者相當大之負擔;實施履約保證將增加成本,再加上業者大多屬於中小型公司,無法吸收全部之成本,最後將轉嫁至消費者身上,此舉對消費者產生不利。
由於數位學習產業未成熟,各家銀行是否願意提供業者履約保證,有待商榷;保險公司是否願意販售相關履約保證保險,亦須由保險公司進行相關評估後決定;檢視消保會目前所提出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並非所有產業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皆納入履約保證之規定,故應依平等原則,不應僅針對少數特定產業作此要求。
工業局進一步說明,數位學習業者大多樂意配合政府之政策,惟相關規定之設計,仍應依整體產業的狀況來進行調整,貿然增加履約保證之規定,將提高進入數位學習產業的門檻,對於活絡市場的競爭,將有反效果,有可能只剩下負擔得起履約保證成本的業者,故建議消保會針對「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宜採漸進式之方式,現階段暫不列入履約保證相關條文,待產業成熟後,再增訂相關條文。
另有關贈品的部分,工業局向消保會說明:數位學習業者如採用郵購或訪問買賣等方式,建議7日鑑賞期後,再贈送贈品與消費者,以避免爭議;消費者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如涉及贈品部分,業者希望能扣除該實體贈品之價值,即以消費者履行契約,做為贈與之負擔,其後如果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則依草案第26條之規定處理:「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且含有實體贈品者,乙方依本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按合理比例自前項退還費用之金額中,扣除該實體贈品之價值」。
歸納上述,有關履約保證部分,業者大多希望暫不列入,待產業成熟後,再納入履約保證規定;有關贈品部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業者則希望贈品能得按合理比例扣除贈品之價值。
經本次會議討論,消保會針對履約保證部分仍堅持應納入範本中,並委請工業局再度研議。關於銀行及保險公司目前並無針對數位學習商品及服務提供履約保證部分,消保會建議工業局應協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銀行局、銀行公會、產險公會等相關單位設計履約保證之機制,以供業者參考。
為避免對業者衝擊過大,消保會同意履約保證設計可以彈性,並建議工業局於擬定的條文中,應至少提供銀行保證、保險公司履約責任保險、公會的基金連保、同業互保以及增列業者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履約保證等方式,供業者選擇;贈品部分,消保會認為業者將贈品送出後如消費者欲解除契約,贈品應不須返還,不宜採取扣除贈品價值方式,以避免消費糾紛不斷的發生。
消保會也建議業者採用贈品吸引消費者締約之行銷方式時,提供的贈品價值勿過高,以避免消費者購買相關產品或服務時,是受到高價贈品的影響而下決定。
預付制交易之履約保證已是消保會政策趨勢,為此建議數位學習業者應即早針履約保證進行研議,如有相關建議也應儘速提供工業局參考;另贈品部分,業者應盡量避免用高單價的贈品吸引消費者進行交易,以避免相關糾紛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