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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審查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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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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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5年1月23日召開第二次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審議,會中針對預付制交易之履約保證規定,以及解約或中止契約後贈品返還等問題,要求工業局再為研議。為此,工業局於95年3月3日邀請相關業者,特別對履約保證及贈品等條文內容研擬並與業者進行協調。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繼94年11月針對經濟部工業局送交之「網路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召開第1次審查會議後,於95年1月23日召開第2次審議,此次會議中重要決議摘要如下: 一、名稱部分 「網路教學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為「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二、契約範本適用對象與範圍 教育部補習教育與網路教學分開處理,網路教學適用範圍將於定型化契約範本中之背景說明補充;補習教育的部分將請教育部重新研議增修補習教育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條文,使網際網路教學與補習教育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條文規範可以合致應用。 三、預付制交易之履約保證規定 將由經濟部工業局於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研議履約保證之相關規範。 四、審閱期間之起算 關於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項:「前項七日行使期間之計算,自消費者接受網路教學業者提供服務序號密碼之次日起算」,暫時維持原案,業者如有其他意見,請提交經濟部工業局討論。 五、有關贈品部分 贈品部分,於解約或終止契約後,業者不得取回或消費者無須返還,相關條文文字請經濟部工業局研議。 針對消保會第2次會議中所提之意見,經濟部工業局於95年3月3日邀請相關業者,特別對履約保證及贈品等條文內容研擬進行協調。會中做成下列幾項決議: 一、經濟部工業局基於下述理由,將向消保會建議無須增訂履約保證條文。 (一)目前數位學習市場太小,業者經營艱困,如增訂履約保證,將增加業者相當大之負擔。 (二)實施履約保證將增加成本,目前業者大多屬於中小型公司,無法吸收全部成本,最後將轉嫁至消費者身上,此對消費者不利。 (三)由於數位學習產業未成熟,各家銀行是否願意提供業者履約保證,有待商榷。 (四)保險公司是否願意販售相關履約保證保險,亦需視保險公司進行相關評估後決定。 (五)消保會並非所有定型化契約範本,皆納入履約保證之規定,應依平等原則,而非僅限特定之契約範本。 二、或考慮業者成本負擔,僅増訂低度履約保證條文如下: 第19條第5項「甲方提供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並得以同額之銀行保證代之。 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甲方因財務問題,致其無法履行本契約,於投保金額範圍內償還乙方給付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 三、贈品部分 (一)建議七日鑑賞期後,再贈送贈品。 (二)以消費者履行契約,做為贈與之負擔,其後如果消費者提前終止契約,則依草案第26條之規定處理:「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且含有實體贈品者,乙方依本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按合理比例自前項退還費用之金額中,扣除該實體贈品之價值。」 相關決議並將於下次審查會議中,提供予消保會參考,期藉由各方面之建議,讓「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能夠更周延,並兼顧消費者與業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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